2025年2月25日,思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加油站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加油站将该问题限期整改完毕。
经查明,该加油站从业人员王某某于2025年2月20日入职、冉某某于2025年2月24日入职,2025年2月25日,王某某、冉某某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从事加油作业,已构成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行政执法部门复查,该加油站已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细则》序号8之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了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5日,思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加油站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加油站将该问题限期整改完毕。
经查明,该加油站从业人员王某某于2025年2月20日入职、冉某某于2025年2月24日入职,2025年2月25日,王某某、冉某某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从事加油作业,已构成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行政执法部门复查,该加油站已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细则》序号8之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了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细则》序号8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裁量阶次为情节较轻,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2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足72学时,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属于情节较轻阶次,故本案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陈朝伟)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细则》序号8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裁量阶次为情节较轻,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2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足72学时,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属于情节较轻阶次,故本案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陈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