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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怎可“一租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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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7日,某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市场管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签订的23份安全责任协议书均无签订日期,也未划分双方安全责任。同时,该公司与租户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后,经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一步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孟某某罚款1000元。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市场管理公司没有同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一租了之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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