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8-13 11:06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4〕8号


被处罚单位: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杨家湾  

法定代表人: 彭**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2月28日,你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未实现全覆盖,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等违法事实。主要证据:1.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2.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大开管复〔2024〕21号);2.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2.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3.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你公司凭缴款码(5206 0024 **** 0043 ****)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款或通过国内任意银行渠道缴款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号:313701***01026269***;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路支行),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罚款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铜仁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