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4〕7号
被处罚单位:松桃祥和矿业有限公司(松桃县寨英镇大塘坡锰矿大石桥矿段)
地 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大塘坡村
负责人:石*斌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采取技术及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未“配备机电矿长、四职技术人员”等违法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铜)应急现决〔2024〕26号);2.询问笔录;3.你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4.你公司隐患整改治理实施方案。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处人民币叁万元(¥ 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你公司凭缴款码(520600**00000043***7)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识别左下角二维码等渠道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罚款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铜仁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