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4〕8-1号
被处罚人:曾*滨 性别:男 年龄: 50岁
家庭住址:长沙市***桔园小区2片****
所在单位: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杨家湾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2月28日,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你作为该公司总经理,存在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实不到位等违法事实。主要证据:1.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2.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大开管复〔2024〕21号);2.贵州大龙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2.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3.你的询问笔录;4.你的任职文件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5.税务局提供的收入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零贰拾肆元(¥251024.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你凭缴款码(5206 0*** 0000 0043 ****)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款或通过国内任意银行渠道缴款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号:31370****0102622****;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路支行),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罚款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铜仁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